湖南債務催收: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愿,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其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體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或自然人,違法從事只有金融機構才能從事的吸收存款業務。
依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為人面向不特定的對象即“公眾”吸收資金!肮姟笔侵覆惶囟ǖ膶ο,具有廣泛性、不確定性和公開性的特點。而不應包括向諸如家人、親友、本單位職工或國家機關等有特定關系的對象吸收資金。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在司法實踐中,非金融機構即使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150戶以上,也應當區分上述150戶是否符合“不特定”的法律特征。如果150戶僅是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即使超過了150戶,也不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屬于私募范疇。
3、企業向社會通過各種媒體公開宣傳,以吸引不特定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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